林上乾律师,温州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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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附注: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 ;此页无正文;字样;
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1、中文、外文笔迹鉴定;
2、中文、外文签名真伪鉴定;
3、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4、打英传真、复印等印刷文件制作方法、制作工具的种类和同一认定;
5、浸湿、污染、破碎、烧毁、退色、粘连等污损文件的显现、整复、辩认等;
6、书写工具及其他工具形成的文字压痕及其它压印痕迹的显现、辨读、鉴别等;
7、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
8、复英打英传真文件等机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制作时间鉴定;
9、证件、货币、票据等特种文件真伪的鉴定等;
10、添加、消退、涂改、拼接、换页等变造文件鉴定;
11、笔痕鉴定;
12、人像鉴定。
上述内容就是就文书司法鉴定规范有哪些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读者对此有所了解,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文书司法鉴定规范是很严格的,要认真遵守。读者如果对文书司法鉴定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一、专业知识条件
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理论基础扎实,应用技术熟练。一般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的学历,本专业以外的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法学知识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主要应当掌握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证据法学等与鉴定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学知识。
四、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人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物证技术学、司法会计学以及行业鉴定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个专业的鉴定复核人必须是高级职称的鉴定人。
同时应当明确,有的鉴定人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他们是技术干部而非司法干部或公务人员。
五、思想品德条件
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国法律中虽然并没有英美法系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是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由于鉴定工作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不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也存在着各自的差异。只有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