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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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两者的格式是略有差别的,那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
标题和编号。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标题右下方写明编号,包括年度、法院简称、文书类别和号码。
公诉人身份。写明公诉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况。包括写清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何时因何问题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
辩护人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如果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除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外,还应写明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案由。起诉情况及审理方式。写明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是自诉人提起自诉的;被告人姓名及被指控的罪名;审理方式上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公开审判还是依法不公开审判;公诉人和辩护人出庭情况。
事实。认定构成犯罪的事实必须由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依法所确认。主要写明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证据和理由。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必须确凿、充分、有力。写理由时,必须有说服力,根据刑法何条何款作出判决。
判决正文。主要写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及脏款、脏物的处理,刑期的起止日期。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判决正文,定罪量刑部分按主犯从犯依次列出。
交代上诉权和上诉办法。要写明上诉期限,上诉状数量、上诉法院、上诉方式。
结尾。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判决决定的日期及法院院章;书记员签名,加盖"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印戳。
二、刑事二审审理期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三、刑事二审程序流程
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
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
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程序
1、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传唤到庭;
2、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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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刑事诉讼的阶段包括立案、侦察、起诉、判决和执行的阶段,在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要书写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意见书的,那么
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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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甲县公安局: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之胞兄付仁强的委托,指派李定洪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嫌疑人付某某,认真查阅了习公诉字第**号起诉意见书,现辩护人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以供侦查机关在侦查时予以参考:
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仁赤高速十九标项目部将预制桥梁工程发包给xx公司,xx公司委托了嫌疑人刘某某为其全权代理人。2012年2月以来,刘某某将其中制梁后期工程口头转包给嫌疑人孙某某,工期至2012年12月17日。2011年5月25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xx公司陆续从十九标项目部支取现金6752654元,而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价完成的工程应得6146168元,已超支606486元,导致孙某某等人后期所完成的77片梁的人工工资539000元未结。2012年12月17日工程清场时,孙某某以未赚到钱为由,要求刘某某追加利润,刘某某口头答应为孙某某追加18万元利润,并称如果要得到利润,就只有到项目部虚报工资,于是刘某某亲笔书写了一张1118470元的单据交给孙某某,称该款系项目部xx公司的,要求孙某某按照此数额作为工人工资造成工资表册报到19标项目部。于是孙某某召集手下工人协商后拟成工资清册单共计1052099元交到项目部。项目部发现工资偏高而拒绝发放,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为了讨薪就到遵义上访。后经土城镇人民政府及县信访局协调,19标项目部答应给刘某某等人30万元工人工资,但刘某某等人拒绝未果。后于2012年12月25日,项目部向土城镇派出所反应刘某某等人虚报工资而产生本案。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客观事实:
1、孙某某是从刘某某的手中结算工程款,刘某某代表xx公司与项目部预支和结算工程款,刘某某与项目部预支和结算工程款的相关情况刘某某并不知道,更不要说付某某了。
2、xx公司在案发前还差欠孙某某等人后期完成的77片梁的工人工资539000元。
3、土城镇人民政府和县信访局都曾参加过协调,项目部同意给30万元,但因孙某某等人还应进239000元的工人工资而未达成一致意见。
4、付某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得到其应得到的工资,主观上没有非法骗取项目部财物的故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付某某虽然参与了讨薪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得到其应该得到的民工工资,没有骗取项目部财物的目的。刘红军预支、超支了的事实付某某并不知道,刘某某指使孙某某制造假工资表册的真实目的付某某也不知道。再说无论刘某某还是孙某某或者付某某虚构工资也好,谎报工程量也好,项目部都应该要通过和xx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孙某某等进行核实无误后才支付工资或工程款的,各方当事人都需要有一个结算的过程,并不是谁单方说了就生效。因此,本案只是一个典型的民事债务结算纠纷的案件,双方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付某某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于是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对付某某的立案侦查,立即释放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