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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罪最新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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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9月3日 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与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出生于1989年9月8日,在2007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徐利虎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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