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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如何提出刑事抗诉

2019年10月21日  温州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wzqbhsls.cn/

 林上乾律师,温州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重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能简化重审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理由是发回重审等于原来进行的一审程序归于无效,又回到起点。重新审判是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法官亲历性原则,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应当简化程序。基于此种观点,法院在重审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允许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法院及当事人可以不受自认的拘束,开庭审理时仍然通知原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总之原来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重新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理由是一审程序并不因为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当然归于无效。原审仅是存在程序缺失或者瑕疵。重新审判的目的仅是弥补原审程序瑕疵,纠正错误,并非否定原审的一切诉讼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原审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重审中不应当再给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除非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该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限和后果两个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否则其存在便失去了意义。当事人在原审中放弃的权利,不能因为法院程序缺失或瑕疵而恢复,或者说失而复得。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当然,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当事人确有理由的逾期举证,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采纳。根据司法解释之精神,重审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但是对当事人在重审中提出的;新证据;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理解执行,即;新的证据; 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重审中的新证据除了应具备证据的法定特征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新证据是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②新证据是新发现的证据;③新证据是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联的证据。


第二,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自认对当事人及法院有拘束力。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以说,确立了我国的自认制度。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和自然产物。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一方当事人作出自认后,法院必须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事实的举证责任,并且不能再动用职权,对自认事实的真伪进行判断。我们不能因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否定当事人在原审的自认行为。同样,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上应当禁反言。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随意撤回自己的自认行为,更不能因为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就拥有撤回自认的权利。除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当然,法院受自认约束的效力,应不得过于绝对。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应当对自认的效力加以限制,规定自认规则的例外。根据我国的诉讼模式与诉讼理念,对自认的限制主要有:①司法认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上述所列事实,除发生第二款之情形外,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以致双方当事人主张趋于一致也不得产生约束法院的效力。②法院依职权取证范围内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在出台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完全可以不考虑当事人的承认而自行调查取证,第十五条、十六条对法院自行取证作了限定,这样一来,虽然法院自行调查的范围缩小,但对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法院可依职权取证的事实,也不能适用于自认。












如何提出刑事抗诉

  一、提出抗诉的程序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重点提示]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二、刑事案件的抗诉是怎么规定的

  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杏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这种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必须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